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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C肝炎治療藥物給付條件包括:
1. B型肝炎及C型肝炎的篩選條件,可以「抽血檢驗病毒量」取代「肝穿刺」,以評估病患是否需接受B型肝炎藥物治療。
2. B型肝炎治療的給付條件:
(1)口服抗病毒藥物療程由給付18個月延長至36個月。
(2)新增HBeAg陽性之肝代償不全病患,若於36個月療程內經檢驗證明轉為陰性者,可再給付12個月。
(3)接受癌症化學療法,經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,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,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,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。
(4)經使用第一線口服抗病毒藥物出現抗藥性,「合併救援治療」原來只給付第二線藥物,新增可以同時給付原第一線藥物再加上第二線藥物治療2年或再使用干擾素治療1年。例如:原來使用干安能發生抗藥性後,可以給付併用干適能2年。
3. C型肝炎治療的給付條件,將依病毒對藥物之反應區分,有別於原有固定療程4至6個月(即16週至24週),治療有效者可延長至48週,且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,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。
(1)有「快速病毒學反應」者,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。
(2)沒有「快速病毒學反應」,但有「早期病毒學反應」者,給付治療48週。
(3)到第12週未達到「早期病毒學反應」者,應中止治療,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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